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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区别


  中国宪法
与美国宪法的区别
有网友论及中国宪法与美国宪法的区别,特别指出其序言部分的文字表述各异,其主体部份的行文内容也是虚多实少,明显的差别是前者长而无当而后者言简意赅。对比了两国宪法后,对此说也深有同感。但我觉得,两国宪法最大的区别还不在这里,而在于它们在依法治国中的功用和效能迥异,根本原因在于有以下三个方面的不同:
第一,美国宪法是由国会制定的,也就是说立法权在国会。如作为美国宪法前身、也作为世界宪政史上重要文献、并被马克思称之为是世界上“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就是美国
1776年第二届大陆会议通过的,它对美国宪法的产生和宪政体制的确立产生了直接影响。而最早仅由简短序言和7条宪法正文组成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也是由1787年的费城制宪会议制定,它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以“三权分立”和联邦制为原则的国家制度。从那以后二百多年时间里先后形成的27个宪法修正案,也都是按照由国会提出经各州批准的程序产生的,充分体现了联邦和民众的意志和权力。而中国先后进行过四次修改的现行宪法,虽然是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也就是说虽然是由人大这个立法机构制定的,但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党领导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法律更多体现的是党的意图,而不是人大或人民的意志。在这里,法律既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更是统治集团意志的体现。
第二,美国宪法制定的目的有两个,一个是限制政府的权力,一个是保障公民的自由。它体现的制宪精神就是自由。它包括四个原则,即法律至上原则,政府制衡原则,联邦分权原则,代表而非代理原则。其核心就是分权与制衡。具体说就是,行政、立法、司法三权分立且相互制衡,以防止任何部门的权力过于集中;尊重各州自治范围与能力,并防止联邦政府的权力过于强大而影响人民权益;代表不仅需权衡国家整体利益,更重要是反映地区选民的意见等等。这里着重阐明的是人民的权利,而对人民的责任和义务却只字未提。而中国宪法着眼于对下治理,不管人治还是法治,都是着眼于治理人民。是让人民服从法律,而不是让政府遵守法律。更多地强调的是人民的义务,而不是保障人民的权利。因此,掌管行政权力的政府身处法律之外,既不受法律的约束,也难以受到人民的有效监督,而作为权力主体的人民却受制于法,好像法律专门是为平民百姓制定的,而且专门是用来规范和约束百姓的行为的。中国宪法中虽然也有关于公民各种基本权利的规定,但与此同时国家行政机构又有许多限制性的具体规定,而这此具体规定又明显与宪法的原则相违背,或者除了这些原则规定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条款,使得那些原则性的规定形同虚设成为一纸空文,甚或有些原则性的规定本来就没有打算真正实行,而只是作为一种冠冕堂皇的宣示和姿态而已。
第三,美国宪法是宪政的根本依据,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任何组织和个人抱括政党和总统,都必须信守和遵从宪法,在法律的框架内活动和行权。各党派、各权力机构以及联邦与各州出现重大纷争而无法解决时,各方只能诉诸于法律,必须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而最法院是宪法和法律的象征,服从最高法院的裁决,实际也就是服从宪法和法律。而中国实行的并不是宪政体制,宪法虽然被称作国家根本大法,但因为国家是在政党的领导下,而政党与政府实际上又是一体化,所以宪法并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现实中有许多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和领导者的意志代替法律的现象。法律特别是宪法的尊严,还没有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人们心目中真正树立起来。有些情况下,宪法不是根据人民的意愿和对权力制衡的需要,依法进行修改,而是根据对领导人的政治评价或对领导人的权力安排的需要,随意进行修改,而这种修改往往只是有利于当权者权力的强化,而不利于对人民权利的保障或对政府权力的监督。这更使得宪法成为被玩弄于股掌之上的玩具,成为政府治理百姓的工具,而不是人民维护自己权益的武器。说到宪法,不知怎的,就想到人民与权力。美国总统就职典礼,都要手抚圣经宣誓。圣经代表什么?当然代表上帝。但这个上帝不是别人,而是人民,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真正拥有者,总统必须面对人民宣誓就职,必须发誓服务于和效忠于人民。中国领导换届履新,大都在国微下进行。国微代表什么?应该是代表权力,是国家最高权力。按照中国宪法的规定,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所以,国家理应尊重人民的意志,宪法也应体现人民的意志。可否这样说,如果我们真正如此看待宪法与人民和权力的关系,则则上述所说中美两国宪法之异同也就可以不论矣。
附:
美国政治制度的确立原则与中国之借鉴
独立后的各国宪法和基本政治制度从结构上看,各国的宪法都包括了两个主要部分:
权利法案和政府组织原则。所有宪法都坚决反对专制政治和任何形式的世袭制度;反对一党独大;政府的权力应该自下而上地来自人民的同意,而不是自上而下地来自不得人心的党派和个人;并明确规定不应有任何世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官职。
实行三权分立形式的分权制衡制度。从这个时期的各国宪法中,已经可以看到后来
美国立国的若干基本政治原则:
中国实行
“民定”宪法,置于“人民的唯一权力之下,而独立于任何党派和组织”,并明确宣布成立名符其实的共和国,“这个共和国现在和将来永远是一个自由、主权、独立的国家,一切权力都是属于人民,因而也是来自人民的。行政官员是人民的受托人和雇员,在任何时侯都有义务服从人民”。
一、共和主义:
康涅狄格在关于人民权利和特权的宣言中声明,将原来的特许状继续作为本国的“民定”宪法,置于“人民的唯一权力之下,而独立于任何国王或公侯”,并明确宣布成立共和国,“这个共和国现在和将来永远是一个自由、主权、独立的国家,其国名为康涅狄格国”。[19]在争取独立的年代里,美国人所谓共和主义的含义,在弗吉尼亚的权利宣言里做了总结性的表述:“一切权力都是属于人民,因而也是来自人民的。行政官员是人民的受托人和雇员,在任何时侯都有义务服从人民”。[20]弗吉尼亚确定它的国名是“弗吉尼亚共和国”(
Commonwealth of Virginia),并明确规定不应有任何世袭的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官职。
二、公民权利:
各国的宪法都包括了一个权利法案,以此来明确规定公民的“不可侵犯的权利”。这些权利法案运用和阐述了17、18世纪启蒙时期的在欧洲广泛传播的天赋人权和社会契约理论,进一步发挥了《独立宣言》所宣告的一切人生而平等,享有天赋权利的思想,保证人人享有生命和自由、取得和占有财产、追求和获得幸福和安全的权利。弗吉尼亚是在大陆会议五月建议后最早通过“权利法案”的,权利法案列举了各项基本自由权利:信教、出版、选举自由,改组和更换政府的自由。权利法案宣告建立政府是为了人民、国家和社会的共同福利、保障和安全。
三、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相互制衡为原则:
各国都把分权原则作为新国家的重要原则写进宪法,他们认为分权是防止腐败和保障自由的有效手段。他们这样做主要是基于关于英国国王对殖民地实行专制统治的深刻体验。弗吉尼亚宪法第三条对这一时期所传播的分权思想做了经典的表述:“立法、行政和司法部门将分开设立并分明权力,以使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得行使属于其他部门的权力,任何个人都不得同时行使多于其中一个部门的权力”。[21]其他各国的宪法无一例外地写进了分权原则,例如,《马里兰权利宣言》宣称,“政府的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应该永远是相互分立而确定的”。[22]又如,北卡罗来纳宪法写道,“本国的任何人都不得在同一时间里掌握多于一个的可带来利益的职位”。[23]这些表述准确地反映了当时人们的一种担心:一些人长期占据某个职位,就可能产生寡头政治,这些人会损公肥私。
这一时期的分权思想,关注的重点是对行政权力的防范,这反映了当时的主要政治潮流。由于殖民地时期的经验,美国人最担心的是行政权力的专制。作为英王的代表,总督掌握殖民地的行政权,拥有许多手段可以用来影响和操纵政府的其他部门,如划分选区、分配议会代表名额,尤其是通过任命议员担任行政和司法官员、分给他们政府合同和公款等来收买人民的代表,从而换取他们对政府的支持。在人们看来,“代表国王的总督在殖民地实际拥有的权力,比国王在英国的权力还要多”。[24]因此,1776年所起草的各国宪法在采用分权原则时,首先考虑的是要使司法、尤其是立法部门不受行政部门的摆弄。如新泽西宪法要求议会议员都不得在政府中担任有好处的职务,保证“这个政府的立法部门尽可能地杜绝一切腐败的嫌疑”。[25]马里兰宪法指出,在行政部门长期持续掌权和任职,“对自由是危险的”,而轮换任职则是“对永久自由的最好保障之一”。当时有宾夕法尼亚、特拉华、马里兰、弗吉尼亚、佐治亚、南北卡罗来纳等七国规定了国家首脑的任职年限。[
26] 1776年的各国宪法都着重强调,
“首脑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必须在政务会的咨询和同意下行使”。政务会的成员在首脑治理国家的事务中,“不是他的公务员,而是审计员”。[27]
由于注重对行政权的防范,所以这一时期的北美各国宪法中的分权主要是一种议会制式的分权,而不是后来严格三权分立的总统制式的分权,即强调“立法的人民代表至上”,立法权至上,议会至上。首先,否认行政部门可以分享立法权,把行政首脑的权力限制在管理的职能,即仅仅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第二,由议会选举行政首脑,第三,北美所有各国的宪法都限制了行政首脑的任命权,使他们都不能单独任命政府官员,有的甚至把任命权给予议会单独行使,有的给了行政首脑有限的任命权。[28]各国相比较,宾夕法尼亚在限制行政权的问题上所采取的措施最为激进,实际上“连根铲除”了行政首脑的职务,设立了一个十二人行政会议来代替他,会议成员由人民直接选举产生,行政会议的成员和一院制议会的议员都是“人民的代表”。[29]大多数国家宪法把行政权力置于议会的严格监督和控制之下,有七个国家的首脑是由议会选举产生,一般由两院联合选举。不过,在纽约,由于分权思想更为彻底,主张使行政首脑能够独立于立法机关,行政首脑由选民直接选举并有权参与否决立法、有权命令议会闭会60天而地位较强外,罗得岛和康涅狄格也保持了原来由选民选举产生的体制。[30]
四、宪法与意识形态
1、首先,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国与国际交流的不断深入到社会的各个方面,社会经济成份多样化,社会利益关系复杂化,利益群体多元化,必然导致人的价值观多元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多变性、差异性明显增强,由此导致人们对主流意识形态的认同发生差异。其次,公民社会伴随着市场经济和公民民主意识的增强在政治上、国家体制、国家发展从关心转向议政,进而参政而初露端倪,人们的民主意识、法制意识、人权意识、公民意识逐渐觉醒,人们对于意识形态宣传有自己的独立思考意愿和独立思考能力,对宣传内容有自己的判断力,对意识形态宣传与现实之间的差距亦有相当的反思。再次,随着电脑普及互联网、手机新闻、室外电子屏幕等新兴媒体的兴起,使人们有了广阔的空间发表自己的思想观点或情绪宣泄,新兴媒体在某种意义上已经具有“公民论坛”的性质。特别是互联网上表现出的“民意”,成为判断群众情绪的重要参考指数。其四、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公民的维权意识的增强,公民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不公正、不透明的官僚体制,反霸王条款、使得越来越多的利益人群已表现出强烈的组成社团组织的需要,在政治上,媒论上有着正当的需求。以上四项已形成多元化的社会,一元化的意形态已不适合社会的发展,一元化的教育及宣传越来越不符合整个社会,一元化的意识形态已事实上的名存实亡。 中国社会需要新的意识形态,但任何自上而下的、不能反映各种社会利益的意识形态已经不再可行。
以人为本不仅仅是一种新的执政理念,“三个代表”经常被误读成为中共只侧重于第一和第二个“代表
”,即“最先进的生产力”最先进的生产力应体现为最先进的生产关系,也就是法制经济,契约经济,公开、平等、自由非官商垄断的公平竞争,也就是“最先进的文化”,那么人本社会主义可以纠正这种误解,因为它侧重的是最大多数的利益代表问题。市场经济是不同利益阶层的共同结合体,是不同社会分工协作的共同创造社会的财富,政府的职能之一就是调节与平衡各阶层的不同利益,而非仅代表谁,这种调节与平衡也不对立的关系,而是通过社会保障体系、税收政策、产业扶持政策、教育加强投入(并与国民经济的产业发展相密切联系)、平民创业者给予政府信贷、贫困人口的最低生活保障。经过长期对中国现代社会各阶层的分析和资料的收集,中国当代最大的人群是农民进城务工的人员,这个群体是中国最大的阶层,农民工人数众多,形成一个新的阶层。农民工全国已超过2亿人,再加上外出经商的农民,已超过数亿,这是一个庞大群体,占农村劳动力很大比重。四川省外出务工2004年有1490万人比去年增长740万人,占农村劳动力的30%江西、福建高达40%以上,举家外迁200万户,占四川省农户的10%。见《学习时报》2006年1月9日《中国农民工问题调查》2004年全国春运客运量达18.9亿人次,其中农民工一般占60%以上,说明农民工所占比重很大。可是这个群体受到不公正的社会待遇,受社会歧视,拖欠民工工资,数额之巨,拖欠时间之长,临时住工棚工作、生活条件之差、子女上学困难重重、医疗保障全无。在政治上也毫无发言权和发言的地方。
政教分离: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三权分立下的党政分开、民主执政、更迭轮替、间接执政的执政方式。以原苏共为代表的前苏联社会主义国家执政方式则实行党政不分、以党代政,民主缺失、直接执政的执政方式。
罗得岛和康涅狄格在殖民地时期就有着宗教自由的传统,这两个殖民地是由逃避宗教迫害的清教徒所建立的一些定居点联合形成的,他们的共同特点就是反对当时新英格兰其他殖民地排斥异教徒的做法,认为世俗政府不应强迫人们信仰某一种特定的宗教。罗得岛的创建人罗杰·威廉斯认为任何政府都没有权力处理宗教事务。罗得岛向英王申请特许状时,特别写进了保证宗教自由的条款,康涅狄格的特许状则取消了对选举权的宗教资格限制。独立成为国家后,两国在把特许状转变为宪法后保留了这些内容。[31]其他各国的宪法也都包括了宗教自由的内容,如弗吉尼亚的权利法案规定人们可以“根据良心的驱使自由信仰宗教”;纽约宪法宣布根据“理性自由的仁爱原则”允许自由信仰宗教;北卡罗来纳的宪法虽然不准不承认上帝存在的人担任公职,但明确禁止确立国教。此外,各国虽然允许议会可以征收用于赞助基督教的税,但这种税是平等的,所有各国都在宪法上规定,人民至少可以指定自己所交的税应该用于资助哪一个教会和礼拜场所。[32]
宪法原则中明确禁止确立国教和禁止确立国家的意识形态;明确人人享有宗教信仰自由,各种信仰的人和社群在宪法中体现人人平等原则。所谓国教或其它形式上意识形态主流的确立既一宗教或一党派独大,是对其它宗教信仰和党派的意识形态的公然蔑视,违背宪法的平等原则。
五、公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权与竞选:
1、总统制
复合民主共和制根据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关系的不同,可分为议会制和总统制。总统制有四个特征:第一、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首脑,总揽行政权力,统率海、陆、空三军;第二、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相互独立。作为立法机关的议会,其议员不能兼任行政职务;而作为行政机关的政府官员,也不能兼任议员。第三、由当选的总统组织政府,总统的选举与议会的选举分别进行,国会中的多数党不一定是执政党。第四、议会不能对总统投不信任票,总统亦无权解散议会。代表国家如美国。
美国宪法与美国总统的选举
2、议会制的特点是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职务分开,国家元首通常是仪式性职务,不享有实际的行政权。政府首脑的权力来自议会(即国会)的支持,代表国家如英国。总统制和议会制的最大区别在于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间的关系。总统制实行严格三权分立,行政、立法分别产生,各不统属;而议会制不实行严格的分权,行政机关由立法机关产生,政府向议会负责。▲
为了在宪法上保障平民阶层的权利能有效地行实对政府的控制,确保平民的选项举权与被选项举权、对政府官员的监督权,罢免权、参政、议政的权利,在宪法中要明确规定保障公民的权利和权力。同时对行政体制和官员必须作出严格的权力限制和财产来源的公示制度。
2 议会制
又称“国会制”、“代议制”。世界大多数国家以议会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政府对议会负责的政治制度。议会制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13世纪的英国开始建立国会,起初是封建贵族的代表机关,后来成为等级代表机关,14世纪国会分为贵族院(上议院)和平民院(下议院),17世纪英国工业化革命后,国会成为最高立法机关,正式确立议会制。此后,议会制被各国所采用。资产阶级议会制在确立的过程中有反封建专制、促进国家政治、经济发展的进步作用。议会制国家通过宪法规定:议会通过普选产生,享有立法和组织、监督政府(内阁)等权力;政府由议会中拥有多数席位的政党组成;议会对政府具有制约作用。
美国议员选举制度
六、新闻自由是公民权利的一个重要方面
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创办新闻媒介机构的自由,了解和报道新闻的自由,发表意见和建议、批评政府及公务员的自由。英国的《权利法案》,美国的《宪法》第一修正案、法国的《人权宣言》都有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款。
《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规定:"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美国立国之初,就通过宪法第一修正案(也称人权法案)确立了“国会……不得废止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或限制人民集会请愿、诉愿之自由”。美国新闻界把宪法第一修正案看作是美国第一部的新闻法,具有重要意义。美国早期的政治家把争取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视作美国政治观念中“人权”的一个核心内容。
对于宪法第一修正案,美国历史上有4个著名的案件,通过这些案件,廓清了言论自由和出版自由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维护了美国早期政治家的政治理念,增加了实际执法过程中的可操作性。大量的控制与反控制的案例,也在美国新闻法律制度建设上起到了很大作用。
行业协会自律是美国媒体控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是美国媒体经常性管理的一种方式。现在美国媒体的各种协会很多,制定了详细的自律条款,约束媒体从业人员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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