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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永康案四中全会搁浅 习近平依法治国难


 中共发布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决定》,同日释出起诉前中央军委副主席徐才厚的消息,唯未见周永康案的讯息。谣诼纷纭,一般认为,中共在处理周永康案上似已遇到困难;而周案的搁浅,正标志著中共「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困境。
 

  王立军于二○一二年二月六日叛逃成都美国总领事馆,引爆了薄熙来案,也间接引爆了周永康案。直至今年七月二十九日,中共始宣布周案已由中纪委「立案审查」,而周永康未公开露面已超过一年。也就是说,周案发生已两年余,其人身被控制一年余,但全案仍在党机构「中纪委」的「立案审查」阶段,国家宪法所规定的公检法机构迄未介入。

  中纪委是党纪机构,而举世政党皆有党纪机关,但党纪机构的「双规」(在规定时间、规定地点接受调查),倘若到了「软禁/囚系」的程度,更在中纪委「立案审查」阶段,国家公检法却袖手旁观,则非仅越俎代庖,也是对国家宪治及法治的僭越。
  这种「党纪」高于「国法」的异象,形同以党机构「中纪委」为厨房,而以宪法机构「公检法」为外场跑堂。在党机构中纪委的厨房中,案件完成了切割、调味、烹饪,然后送交宪法机构公检法跑堂上菜。而且,进入公检法阶段后,又有主掌公安、检察及法院的党机构「政法委」接手掌握,周永康即原以中央政治局常委的身分出任「政法委」的书记;如此一来,国法就一条龙地被关进了党的笼子里。因而,若不节制「中纪委」并废止非宪机构「政法委」,如何能够实现「依宪治国/依法治国」?而宪法机构公检法又如何能摆脱其司法跑堂的角色?

  像周永康这样的大案,当中纪委把案子捏在手中进行烹调时,也常是控辩双方进行政治交易的时段;控方揭发到什么程度,与辩方认罪到什么程度,皆是谈判项目,此自薄熙来案的剪裁已可概见。谈判成功,即送宪定司法机构跑堂上菜,公开审判;而周永康案似已抛锚,也许是谈判尚未成功,中共中央须防周永康在法院演出鱼死网破的斗争。因此,如今检察院及法院还在等待中纪委出菜,这岂非「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反面教材?
  这种现象,主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一部矛盾的宪法。矛盾之一: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总纲第二条),却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总纲第一条),更称「中国各族人民将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序言),此三层规定皆自相矛盾。因为,共产党并不等于「工人阶级与工农联盟」,更不等于「人民」。矛盾之二: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总纲第三十五条),则如何又能限制「各政党」(序言有此一词)的宪法平等地位,而却以宪法规定共产党有一党专政的特权?因此,四中全会所称之「依宪治国」,究竟是主张要依「继续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专政部分?抑或是主张要依「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之民主部分?也就成了一个不能自圆其说的矛盾。
  中共领导人皆曰:「治国必先治党。」而「依宪治国/依法治国」的根本难题,却在于究竟要「把党关进法的笼子里」抑或「把法关进党的笼子里」?周永康案非常典型地显示了「谁该关进谁的笼子」的难题,其他的宪治及法治难题皆可以此类推。
  习近平就任总书记时曾公开宣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回头看四中全会《全面推动依法治国的决定》,主轴是在「依据宪法/坚持共产党的领导」,并称「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那么,例如在同一部宪法中第三十五条所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的自由」,是否亦当「要理直气壮讲、大张旗鼓讲」?倘若二者皆是宪法的目标,却相互凿枘,将如何实践?
  外界原预期中共在四中全会即处理周永康案,却迟未端出,这道大菜会不会烧煳在中纪委的厨房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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